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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法》全文

文章出处:火狐全站app入口 人气:发表时间:2023-10-01 01:59
本文摘要:文章泉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法(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 职责第二节 机构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第一节 破裂国家罪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节 恐怖运动罪第四节 勾通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宁静罪第五节 其他处罚划定第六节 效力规模第四章 案件统领、执法适用和法式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机构第六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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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泉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法(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 职责第二节 机构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第一节 破裂国家罪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节 恐怖运动罪第四节 勾通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宁静罪第五节 其他处罚划定第六节 效力规模第四章 案件统领、执法适用和法式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机构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目标,维护国家宁静,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破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运动和勾通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宁静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民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的执法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议,制定本法。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职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划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础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小我私家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划定。

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宁静事务负有基础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宁静的宪制责任,应当推行维护国家宁静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划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宁静的行为和运动。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掩护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民凭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划定享有的包罗言论、新闻、出书的自由,结社、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宁静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执法划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执法治罪处刑;执法没有划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治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到场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法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处罚。

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罗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配合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小我私家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宁静的其他执法,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宁静的行为和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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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 职责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例定的维护国家宁静立法,完善相关执法。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执法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宁静行为和运动的划定,有效维护国家宁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增强维护国家宁静和防范恐怖运动的事情。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宁静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接纳须要措施,增强宣传、指导、监视和治理。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宁静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民的国家宁静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卖力,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推行维护国家宁静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陈诉。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主座应当就维护国家宁静特定事项实时提交陈诉。第二节 机构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宁静委员会,卖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事务,负担维护国家宁静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视和问责。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委员会由行政主座担任主席,成员包罗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到处长、本法第十六条划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宁静部门的卖力人、入境事务到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主座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向导。秘书长由行政主座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形势,计划有关事情,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的执法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的重点事情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委员会的事情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事情信息不予公然。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不受司法复核。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委员会设立国家宁静事务照料,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委员会推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国家宁静事务照料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宁静委员会集会。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宁静的部门,配备执法气力。警务处维护国家宁静部门卖力人由行政主座任命,行政主座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划定的机构的意见。

警务处维护国家宁静部门卖力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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